吊索具的檢驗、報廢標準以及安全管理制度
1.目 的
為加強公司吊具索具安全管理工作,規(guī)范吊具索具采購、自制、使用、檢驗、安全管理程序。吊索具屬起重機械作業(yè)必備的工裝附具,具有較大的危險性。為加強吊具索具的安全管理,保護職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鋼管公司各直屬單位。
3.引用文件
《起重機械用鋼絲繩索具檢驗和報廢實用規(guī)范》
4.術語:本制度規(guī)定的吊具索具是指在起重作業(yè)中用來提升起重物的固定和提升系統(tǒng)(含吊鉤、鋼絲繩、磁盤吊、天平、抬梁、卸扣和各種軟吊帶等)。
5.管理原則
吊具索具管理屬 歸口管理,規(guī)范吊具索具的采購、自制、使用、檢驗報廢的管理程序,按照“分線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落實吊具索具相關的安全管理職責。
6.管理職責
6.1 物流中心
6.1.1 負責公司吊具索具采購供應的安全管理工作。
6.1.2 組織相關單位對吊具索具供應商供貨能力、生產資質的認定審查。
6.2 檢驗部門
6.2.1 參與對外購吊具索具供應商供貨能力、生產資質的認定審查。
6.2.2 負責集團公司自制吊具索具質量控制工作。
6.2.3 負責外購吊具索具入庫過程中的質量檢查。
6.3 生產部
6.3.1 負責公司在用吊具索具的安全監(jiān)督管理工作。
6.3.2 負責對外購吊具索具供應商供貨資格的認定、審批。
6.3.3 組織對外供特殊吊具索具的試用、認定工作。
6.4 使用單位
6.4.1 負責落實本單位吊具索具安全管理職責,對吊具索具的本質安全性和使用安全負責。
6.4.2 負責對本單位在用吊具索具的日常管理工作。
6.4.3 負責對本單位使用吊具索具人員的日常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工作。
7.管理程序
7.1 采 購
7.1.1 吊具索具采購實行準入制度,凡是進入鋼管公司采購、招標程序的吊具索具供應商必須提供企業(yè)生產資質、生產業(yè)績、相關類型的產品同批次經地市級以上技術監(jiān)督管理部門提供的質檢報告,以及企業(yè)內部質保體系。
7.1.2 由集團公司物流中心、生產部、檢驗部門組成審核小組,負責對供貨方的企業(yè)生產資質、生產業(yè)績、質檢報告以及質保體系進行審核,經審核合格后,由生產部批準,方可進入采購、招標程序。
7.2 試 用
7.2.1 對外購***無明確標準規(guī)范的新型吊具索具必須實行試用制度,由使用單位制定出試用的安全監(jiān)控和管理規(guī)定,報生產部批準后,可在單位進行試用,試用合格后,方可納入正常的采購管理渠道。
7.2.2 嚴禁各單位私自試用供應商的各種吊具索具,對于不執(zhí)行公司管理制度,私自試用的,要追究責任單位領導的管理責任。
7.3 自 制
7.3.1 自制吊具索具的設計制造必須符合技術規(guī)范要求并經歸口技術負責部門進行審核批準。設計、工藝部門要負責生產現(xiàn)場使用自制吊具索具的安全技術指導和服務工作。
7.3.2 自制吊具索具的生產制造過程必須接受質量管理部門的質量監(jiān)督與控制,并經檢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7.4 使 用
7.4.1 吊具索具的使用必須按有關標準規(guī)定,在額定載荷范圍內使用,嚴禁超負荷使用。
7.4.2 吊具索具的使用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和相關技術規(guī)范。
7.4.3 使用單位要建立吊具索具安全管理制度,落實管理單位和操作者的安全責任,建立吊具索具管理臺帳。
7.5 檢驗、報廢與維護保養(yǎng)
7.5.1 各使用單位和歸口部門必須對在用吊具索具進行日常檢查和定期檢驗。
7.5.2 凡是***有統(tǒng)一報廢標準的要嚴格執(zhí)行***標準,自制吊具索具中,***未制定標準的由技術歸口部門根據吊具索具性能情況制定報廢標準。
7.5.3 使用單位要加強在用吊具索具的日常檢查,建立吊具索具發(fā)放報廢管理臺帳,指定專人管理。做到分類擺放、標識清楚、清潔衛(wèi)生。禁止生產現(xiàn)場隨意亂丟亂放鋼絲繩吊具索具,對于已報廢的吊具索具應立刻清理出生產現(xiàn)場。操作者個人保管使用的小型吊具索具,發(fā)放時必須告知其規(guī)格型號、起吊重量、報廢標準,并每月組織一次檢查,達到報廢標準要立即報廢。一般情況鋼絲繩使用滿兩年應強制報廢。
7.5.4 各單位要按規(guī)定做好吊具索具的維護保養(yǎng)工作,起吊10t以上大型吊具每年應按相關檢驗與報廢規(guī)范進行一次無損探傷。如發(fā)現(xiàn)超標缺陷應立刻報廢,確保起吊器具的安全性。
8.對于不認真履行安全管理職責,違反吊具索具安全管理制度,造成傷害事故的單位和個人,除接受事故責任處理外,公司將按照安全管理規(guī)定對有關單位和領導給予行政和經濟處罰。
9.附 則
9.1 本制度從下發(fā)日實施。
9.2 本制度由設備管理部門起草并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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